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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9-27 10:20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优化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委托审查,简化审批流程

为巩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属地申报,自2023年10月7日起,将我厅审批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我厅收到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延期和不再审查延期,仍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等内容进行核实后出具书面意见。

二、优化人员核验,提高审批效率

依托数据共享,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之间数据信息互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证书时应授权审批部门核查并自动比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社保信息,并按照安管人员配备相关规定进行匹配。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其建筑业企业资质最高类别等级考核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条件(拥有多个同一资质等级的按照要求注册建造师数量最多的类别考核)。

三、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救援能力

企业应按照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企业安管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留存影像资料,详细记录演练过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包括:应急救援演练记录表、人员签到表及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影像资料应标注演练时间和参演人员姓名。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所从事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特点,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建立面询制度,优化核查方式

审批部门可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企业其他主要负责人(持安管人员A证)(以下统称被问询人员)当面问询,被问询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场,并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当面问询,企业承认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五、加强信息比对,强化信用管理

将企业报送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管理,自动核验相关信息。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人员信息,审批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申请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关企业和有责任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相关平台记录。

六、强化动态核查,保持人员标准

企业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依托审批平台对上述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出现不足,提醒企业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增项或升级获取其他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应在1个月内结合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按照安管人员配备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安管人员,逾期未配备的依法撤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

TAGS: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