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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3-28 09:54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内建法〔2025〕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资质后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自治区注册并已取得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核查企业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否“挂证”。

三、核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5%、工程勘察企业10%、工程设计企业10%、工程监理企业10%的比例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名单详见《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

对以下企业重点核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资质动态预警的企业;未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2024年统计情况的企业;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此次核查具体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在智慧建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智慧建管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智慧建管平台上进行集中公示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经整改后仍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据提交资质许可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名单推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推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

六、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坚持“宽进、严管、重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检查力量,提升监管效率,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核查中发现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以及“挂证”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杜绝监管不严、处罚不严、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核查,并针对每个企业的核查情况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挂证”情况表》(附件2),于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核查处理工作总结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挂证”情况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jtgcc@163.com。我厅将按要求将核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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